學院“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實施細則(試行)
12月13日 編輯:航空工程學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我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工作,幫助他們順利完成學業,激勵他們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全面發展,根據《財政部教育部關于印發(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07]92號)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國家助學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資設立,面向全日制在校本??粕械募彝ソ洕щy學生。國家助學金的資助對象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本??茖W生,用于資助學生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難以支付其在校期間學習和生活的基本費用的生活費。
第三條 國家助學金的資助名額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每年下達的分配名額按各系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人數進行分配。
第四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資助對象為我院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本??茖W生中品學兼優的學生。
第二章 國家助學金申請條件
第五條 申請國家助學金的基本條件:
(一) 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 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院規章制度;
(三) 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 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五) 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六) 積極參加各項公益活動且表現優良。
(七)符合以上條件及以下條件之一者:
1、孤殘學生;
2、父母喪失勞動能力的學生;
3、少數民族貧困學生;
4、烈士子女;
5、單親貧困家庭學生;
6、農村絕對貧困或低收入家庭學生;
7、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學生;
8、因突發事件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等。
(八)獲取國家勵志獎學金除以上條件外,還需在綜合考評成績排名(沒有綜合考評成績的按照學習成績排名)的25%以內。
第三章 評定類別資助標準
第六條 資助標準:
1、國家助學金資助標準為每人每年2000---4000元。
2、國家勵志獎學金資助標準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章 家庭經濟狀況審核條件
第七條 申請參評國家助學獎學金的學生,須持有家庭所在地鄉、鎮級以上民政部門開具的家庭經濟情況證明。
第八條 家中有特殊情況(如受災等),須持有家庭所在地鄉、鎮以上民政部門開具的情況證明。
第九條 對于家庭情況,學生本人必須如實上報,如發現弄虛作假,學校將追回其全部資助金額,并視不同情況給予相應處理。
第五章 申請、評審和發放
第十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每年評定一次,于當年11月15日前評定完畢。
第十一條 國家助學金的初評工作由各系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組、年級(或專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評議小組來完成。每年9月30日前,學生向其所在年級(或專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評議小組提出申請,并遞交《普通本??聘咝?、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申請表》及《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各系評審應該堅持“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院系認定工作組審核通過后,要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檔次公示5個工作日。如師生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本系認定小組提出質疑。認定小組在接到異議材料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對系認定工作組的答復仍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請復議。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在接到復議提請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情況屬實,須做出調整。
第十二條 各系必須在規定時間前按要求,把有關國家助學獎學金評審的各種材料、初評名單上報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所報材料包括:《國家助學金申請表》、《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表》、《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參評學生家庭情況證明及特殊情況說明、《國家助學金申報匯總表》、《國家勵志獎學金申報匯總表》。
第十三條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各系所報材料進行最終審查,將最終獲資助學生名單及時通知各系,并予以公示5個工作日。如有疑問,應在一周內提出,一周后不再進行更改。
第十四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分春秋兩季發放。
第十五條 在校學生可根據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申請條件,按學年向所在系提出申請(每學年一次,符合條件的學生可連續申請)。
第十六條 同一學年內,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可同時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六章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
獲得者的責任及義務
第十七條 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要遵紀守法,遵守教育部頒發的《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及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炭鄬W習,努力上進,全面提高自身素質。如果有違規違紀行為,學校將取消其繼續享受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資助資格。
第十八條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的學生,有義務參加學校組織的各項活動和勤工助學活動。如果在活動中表現不好,學校將取消其繼續享受國家助學金資助資格。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取消享受資助資格
(一)生活奢侈者;如蓄怪異發型,佩戴飾品,穿著與學生身份不符等。
(二)不服從學校管理教育者;
(三)有抽煙、飲酒行為者;
(四)違反規定到網吧上網者;
(五)其他重大違紀者,如曠課、作弊、打架、偷盜、男女生關系親昵等。
(六)考試(考查)成績有不及格科目者。
(七)受到學校紀律處分或有違法行為者。
其他
第十九條把資助金用于非生活所需的不適當開支者;
第二十條因各種原因休學、退學或保留學籍的學生,停發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因各種原因留校試讀或在修時間超過規定年限者,不再享受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
第二十一條 凡在同一學年享受減免學費等學校和社會各項資助金額之和超過4000元的學生不在當年評定范圍。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日發布之日施行。